发布日期:2017-11-01 18:06:57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17]62号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分型产品认证方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2016年8月8日颁布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以及国家认监委同期下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16]51号)总体要求,结合我中心近期发布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消防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充分研讨后,现就简化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分型产品认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在保证单元划分原则等规定不变的基础上,将原“分型产品进行分型试验”的规定调整为:先由认证委托人提交分型产品设计文件、图纸、照片等技术资料及特性文件给分包指定实验室,经其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具审核确认文件,再由认证委托人持上述文件及资料向我中心提出认证委托。
二、工作程序
(一)分型产品确认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进行分型产品确认工作,提交分型产品设计文件、图纸、照片等技术资料及特性文件,同时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自我声明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如产品生产检验记录、设计验证报告等)一并提交,由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其单元划分符合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要求,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齐全后,出具审核确认文件。
(二)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www.cccf.net.cn)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相关修订内容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向我中心提出认证委托,我中心按要求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核确认文件进行审核及受理。
(三)工厂检查
受理后,我中心将安排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查或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
(四)证书及获证后监督管理
1、证书管理
我中心对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颁发或换发证书,终止本次认证。
2、获证后监督管理
对于采用上述方式获证的,我中心将加大获证后监督力度,自获证之日起将开展以全面实施产品一致性核查为基础,加大对分型产品的抽查工作。各获证企业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逐批上报产品生产、销售的情况。对不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获证企业,依法依规加大处理力度。
三、其他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委托并处于分型试验环节的认证委托人,建议取消原认证委托,按新规定重新申报认证委托。各认证委托人可向分包指定实验室的相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工作。
(二)收费
有关申请、文件审查、批准注册等费用按我中心减免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采用新方式确认的分型产品,各分包指定实验室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报告未尽事宜由我中心补充解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中相关修订内容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