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0000-00-00 00:00:00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17]76号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气体灭火设备集流管
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2016年8月8日颁布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以及国家认监委同期下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16]51号)总体要求,结合我中心近期发布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消防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充分研讨,根据集流管工程应用的特殊性,现就气体灭火设备集流管认证调整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 建议采用的集流管型号编制方法
为便于气体灭火设备集流管认证申报和证书管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CCCF- MHSB-04(A/2))集流管单元划分原则规定:结构形式、材质、公称工作压力(适用时)、公称直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的单元划分原则,建议按以下原则进行型号编制,即型号由:系统类型-JG-公称通径-公称工作压力-结构形式-接口数量-瓶组容积-出口最小公称通径等组成。示例:型号HJG-50-15-L -20-90-80,表示IG541系统,公称通径为50mm,公称工作压力为15MPa,结构为L型,进口数量为20个,接90L灭火剂瓶组,出口最小公称通径为80mm的集流管。
二、 主型产品确定原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CCCF- MHSB-04(A/2))集流管单元划分原则规定:结构形式、材质、公称工作压力(适用时)、公称直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按照这一原则,应选取同一单元内选取接口数量最多、瓶组容积最大、出口最小公称通径为主型进行产品全性能检验。
三、 分型产品确定及简化认证申请的原则
同一单元内的分型集流管仅限于公称工作压力相同、进口间距相同、接口数量不同且少于主型、瓶组容积不同且小于主型、出口公称通径不同且大于主型的型号的集流管。
分型集流管不做检验,借鉴其他消防产品减轻企业负担,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的成功经验。采用备案管理的方式,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提交《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承诺书》、产品图纸、照片、特性文件,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提交评定中心备案,同时将上述有关文件提交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四、 工作程序
(一)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www.cccf.net.cn)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CCCF- MHSB-04(A/2))的有关要求向我中心提出认证委托,在原申请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交《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承诺书》(见附件且为加盖公章后的扫描文件)。我中心按要求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及受理。同时将上述有关文件提交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受理后,我中心将安排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按一定的审查基数对备案资料进行确认审查,原则上不进行工厂现场检查。
对于图纸等技术文件出现原则性错误及随意、有意、加大分型产品数量的,中心将做出不通过结论。
(二)证书及获证后监督管理
1、证书管理
我中心对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做出认证决定。对已有证书的且符合认证要求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换发证书,终止本次认证。对新申请的且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2、获证后监督管理
对于采用上述方式获证的,我中心将加大获证后监督力度,自获证之日起将开展以全面实施产品一致性核查为基础,以监督检验为重要手段的监督工作,加大对分型产品的抽查工作。各获证企业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逐批上报产品生产、销售的情况。对不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获证企业,依法依规加大处理力度。
五、 收费
有关费用按我中心减免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采用新规定(符合性承诺及图纸等技术文件备案确认)方式的分型产品,各分包指定实验室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本报告未尽事宜由我中心补充解释。
附件: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承诺书及填写示例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