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03 18:09:34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重要事宜告知书
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重要事宜告知如下:
一、初始认证及技术鉴定工厂检查阶段
1、检查组现场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对于检查组开具的不合格报告,企业应迅速完成整改措施制定并及时上报检查组长进行确认,保证检查组长在5个工作日内网上上报有关检查资料,同时,企业应尽快将整改资料(含证明材料)报检查组长确认,由检查组长上报评定中心。
如果企业在30日内未向检查组长提交整改资料(含证明材料),或提出的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工厂检查结论将为不推荐通过,此次认证中止。
为加快认证过程,欢迎企业敦促检查组长及时确认不合格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网上上传工作。如果企业及时提交了有关资料,但检查组长不尽快确认,请及时向评定中心督查室(010-87273957),评定中心工厂检查与产品检验管理处(010-67244682)反映,以便我们采取处理措施。
2、检查组现场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本次认证中止。
企业如拟继续委托认证,可按认证规则要求,在具备基本质量保证能力的前提下,再次向评定中心提出认证委托。
3、获证后的相关工作
企业获得证书后,应及时购买CCC认证标志或申请使用模压、丝网印等形式的CCC认证标志,并在产品上及时加施。请按照评定中心网站www.cccf.net.cn通知公告栏目2015年5月8号发布的《关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企业申购CCC认证标志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企业获得证书后,应及时派专人参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培训,在出厂合格的产品上按规定加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并在消防产品身份管理系统中按时上传产品的销售流向信息。
二、证书保持应关注的重要事宜
1、认真学习认证实施规则、细则,掌握证书保持基本要求
企业获得证书后,应认真学习发布在www.cccf.net.cn网站上的认证实施规则、细则,密切关注评定中心适时发布的重要规定、政策措施等。
企业的法人代表、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保证获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要求,保证产品的一致性以及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检验资源等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细则要求,。
2、认证关键要素变化后的有关规定
1)企业的基本信息变化
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直接影响强制性认证、技术鉴定有效性的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或相关重要信息(如:统一信用代码,纳税编号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http://www.cccf.net.cn:8000/)填报“企业信息变更”栏目上报。
2)涉及认证有效性的变化(典型示例)
企业发生搬迁、转制、出售等情况时,应立即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http://www.cccf.net.cn:8000/)向评定中心提交有关变更委托,评定中心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证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于发生上述情况后能够保证库存合格产品出厂或售后服务的,给予规范性告知;对于暂不能保证库存合格产品出厂或售后服务的,根据有关规定暂停证书。但对于发生上述情况后未及时向评定中心提交有关变更申请的,特别是被地方执法部门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其证书将被依法暂停或撤销。
企业拟调整或变更产品一致性涉及的关键工艺、结构、材料、部件、配方等时,请立即与出具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沟通,由该实验室按我中心下发的有关处理方案(或该实验室经研究并得到我中心确认的技术要求)进行评价或差异项检验,结论合格的,再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http://www.cccf.net.cn:8000/)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委托。
3、认证扩大的有关规定
凡是证书上没有阐述、标明的产品(含产品范围),均为未经认证的产品,企业拟生产上述产品时必须按照认证扩大程序进行委托。
1)企业委托认证扩大时,请立即与出具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沟通,由该实验室判定拟扩大的产品是否属于原证书单元内产品。若属于,由该实验室辅导企业完成型号确认,特性文件填报等基础工作,并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http://www.cccf.net.cn:8000/)向评定中心提交扩大委托。若不属于,应进行新认证单元的型式试验,结果合格的由该实验室辅导企业完成型号确认,特性文件填报等基础工作,并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http://www.cccf.net.cn:8000/)向评定中心提交扩大委托。
2)在获得评定中心同意扩大的认证结论前,委托企业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4、其它
1)企业拟对获得的证书进行注销时,应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http://www.cccf.net.cn:8000/)向评定中心提交注销申请,详细说明注销原因并承诺对已售出的产品承担应负的质量责任。企业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并未得到纠正、在国家、地方各类监督活动中出现问题、在评定中心组织的跟踪管理出现问题等现象时,不允许以证书注销的方式逃避质量责任与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获得证书后,如接到以国家质监局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等名义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活动,应立即向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报告(010-67283071、87276298),为防止诈骗、保障企业利益,我中心将对上述情况进行必要核实后回复。企业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必须按规定接受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正常开展的各项监督。
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活动中,如果出现产品综合判定不合格的现象,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包括整改后的产品复检等,同时应立即书面告知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评定中心将按程序对相关证书做出处理,并适时开展后续跟踪检查工作。
3)企业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在规定周期内接受证后监督管理。
4)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防范廉洁执业风险,更优质的开展服务工作,我中心开发的“云平台工厂监督检查系统”已上线运行,该系统避免了检查人员到工厂现场,以远程管理的方式开展证后监督。要求广大获证企业积极配合此项工作,保证工厂设施内的监督管理设备有效运行。
5)为保证认证及技术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防范认证检验各过程出现不规范、不廉洁行为,评定中心开展了“351”廉洁执业回访制度建设,请积极配合我们的回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