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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1 18:13:03
各送检委托方: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要求,我中心再次声明,在受理各类产品检验时,除政府部门、认证机构、司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机构或部门外,产(样)品检验的委托单位应是产品的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有书面的授权)。我中心不受理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代理委托。
专此声明。
137986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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